[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5日23時許,格爾木市馬某某因家庭瑣事被丈夫妥某某毆打后,馬某某撥打110報警,格爾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值班民警輔警劉某、冶某、趙某在處置警情過程中,被妥某某打傷,致劉某手臂、腰部受傷,致冶某胸部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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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與處理]
2021年7月25日23時許,妥某某對其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在民警處警過程中,妥某某暴力阻礙民警正常執法,毆打處警民輔警致民輔警受傷,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由格爾木市公安局黃河路派出所受案調查。經調查犯罪嫌疑人妥某某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涉嫌襲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此案立案偵查。
[處理結果]
犯罪嫌疑人妥某某于2021年08月18日被格爾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08月31日經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21年11月11日,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被告人妥某某襲警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1月16日,格爾木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妥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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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職責,主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近年來,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襲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典型意義]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群眾應當支持和配合,遇事慌亂,醉酒失控,情緒崩潰絕不是襲警的理由和借口,任何以暴力手段妨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法官提醒市民,在遇到民警執法時,要自覺支持,主動配合,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通過法律程序維權,切勿因一時沖動以身試法,致自己身陷囹圄。